財政部延後對殯葬業預售靈骨塔位的課稅時點,一律改按實際出售當年度課稅,且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。

財政部表示,過去因為預先課稅造成的爭議,將可畫下句點。

政府對殯葬業者出售靈骨塔位,過去因為業者在靈骨塔未完全建造完成前,即可先行出售,其預售靈骨塔的收入,需在預售年度即申報繳稅。

不過,由於靈骨塔的主建物尚未完成建造完畢,一旦預售的靈骨塔位收入被課稅,相對建造靈骨塔的成本,因靈骨塔未完成建造,導至部分建造成本無法扣減收入,殯葬業者反而因此出現溢繳稅款問題。

財政部經過二年研議,加上內政部已修正殯葬業理條例,靈骨塔位需在靈骨塔等主建物建造完竣後才可出售,不能再有預售行為,財政部因此同意,殯葬業者申報出售靈骨塔位等收益,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的「啟用日」為準,在啟用日前出售的塔位,以「啟用日」所屬年度,做為課稅年度報稅;在啟用日之後出售者,則在實際銷售年度課稅。

由於殯葬業者建造靈骨塔使用的土地,依法均被限制用途,一旦做為靈骨塔用地,即永久不得變更寶塔用途。財政部經考量業者取得土地後,已無法再做其他用途,因此放寬准許殯葬業者可以認列土地的取得成本扣減所得。這也是目前唯一經財政部同意,可以認列土地取得成本的行業。

依照財政部的放寬規定,殯葬業者准予列報的土建造靈骨塔設施坐落土地成本,應以殯葬設施主管機關核准的土地範圍為限。其成本計算則應依收入法或塔位建坪比例法,擇一攤計,且經擇定後即不得再變更。

財政部同時規定,殯葬業者計算塔位永久使用權的損益,如已將土地成本攤計在出售成本中時,日後因使用權契約變更或終止等,由業者收回土地改以出售方式經營者,原本已認列攤計的土地成本,應該在土地出售時認列其他收入課稅。

 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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